青出于兰胜于兰:中国腐败分子平均年龄只有25.6岁
 
2000年11月24日发表
 
【人民报24日讯】在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总是中年人、临退休人员的问题。但是从1998年至2000年 10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 17.6%。他们中犯罪的最低数额是4.2万元,最高数额达7100万元;他们中犯罪时的最低年龄只有19岁,刚刚跨过 未成年人的门槛;犯罪时的平均年龄只有25.6岁。

  据博讯24日报导,面对这样一串沉重的数字,我们不能不感到震惊,不能不长久地思考,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30岁以 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因其犯罪的平均年龄约26岁,我们姑且称之为“26岁现象”)已经超过受人关注的 59岁现象、39岁现象,凸现在我们面前,且犯罪特征明显,危害很大。

  管中窥豹 新生代不择手段疯狂掘金

  1998年至2000年10月,海淀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30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件19人;各年度 发生案件人数分别是6人、7人和6人。其中贪污案10件,挪用公款案8件,1件既有贪污又有挪用公款。犯罪数额在 10万元以下的有7件,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7件,50余万元的巨大案件1件,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3 件,犯罪最高数额7100万元。犯罪嫌疑人系国有企业单位的13人,事业单位的4人,国家机关单位的1人,金融机 构的1人。

  低龄国家工作人员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占相当比例。1998年至2000年10月,海淀检察院共查办各类贪污贿赂案 件108件,犯罪嫌疑人30岁以下的案件占17.6%,25岁以下的5人,26岁至29岁的14人,其中整26岁6人,犯罪年龄 平均值为25.6岁,年龄最小的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材料研究院某中心出纳员杨某犯罪时年龄只有19岁,挪用 公款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与同期查办案件犯罪数额相比,“26岁现象”嫌疑人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但100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案件比例很 高。在19件案件中,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79%,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只占5.3%,1000万元以上有3 件。这与该院查办案件的总体情况不同,2000年头10个月,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共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4件,犯 罪数额在5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5件,占33.3%,二者相比,“26岁现象”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较多,50 万―1000万元的案件较少。而在三年间该院共查办1000万元以上案件4件,“26岁现象”的犯罪嫌疑人就占了3件。 该院建院以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数额最大的案件,就是年仅26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外勤)。

  罪名集中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罪两类。在19件“26岁现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和挪 用公款罪两个罪名,二者数量基本接近。没有贿赂犯罪。

  犯罪行为实施后自首与外逃现象并存,认罪悔罪态度差别悬殊。19名犯罪嫌疑人中,作案后自首的有5人,作 案后外逃的4人(2人已被抓捕归案),另有1人在起诉阶段取保后脱保。这反映了“26岁现象”犯罪嫌疑人犯罪后 认罪悔罪的差异:有1/4强的人能幡然悔悟,迷途知返,及时向单位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另有1/5的人顽固抗拒, 人身危险性较大。而且在逃者犯罪数额都特别巨大。

  女性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较高。在19名30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中,女性占36.8%,而该院有关“59岁现象”的 调查表明,女性犯罪比例为26.8%,前者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

  “26岁现象”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政治素质普遍较低。19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为:初中1 人,高中3人,中专4人,大专6人,大学只有5人,低学历者所占比例较大,但是三件1000万元以上案件犯罪嫌疑 人的学历较高,2人大学,1人大专。个别人道德素质很差,如犯罪嫌疑人谢某在任科技会堂客房部副经理期间, 不但伙同他人监守自盗大量床单、枕巾等物品,而且多次伙同他人嫖娼。19人中只有2人是共产党员(另有6人系 共青团员),其他为群众。党员所占比例很小,从一个侧面说明“26岁现象”犯罪嫌疑人的政治素质比较低。

  从身份上看,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占绝大部分,其中又以财务人员居多。在1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财务人员7 人,业务员5人,企业副经理、部门经理3人,事业单位干部、学校医生、银行外勤人员及资料员各1人。没有处级 以上干部。

  从发案单位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是“26岁现象”高发区。19名犯罪嫌疑人中,在国有企业工作的12人,在事业 单位工作的5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1人,在金融部门工作的1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低龄国家工作人员占 总数的63%和28%。

  单独犯罪多,共同犯罪少。统计的19例犯罪案件中只有3例系共同犯罪,其中2名主犯,1名为从犯,其余都是 单独犯罪。但共同犯罪涉案数额从较大到特别巨大,且有2人逃跑,1人逃跑后被缉捕归案。

  犯罪手段都是传统犯罪手段。包括公款转帐或汇往外地提取现金占为己有,截留货款,公款私存、转存吃高 息,采取盗窃的方式将公物占为己有,报销中夹带个人消费单据等。

  犯罪目的多用于注册公司、炒股、个人消费挥霍等。在上述案件中,有15人将赃款用于注册公司、炒股、做 期货或个人消费挥霍。花样年华他们何以身陷泥潭

  主观原因:错误的金钱观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金钱的渴望乃至崇拜成为许多人的心理特征,在年轻人中表现尤为明显。与外企、私企 人员相比,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都相对较低。但是一部分年轻人的拜 金主义观念和强烈的消费欲望并不因为现实的拮据而减弱。为此,他们便把双手伸向公款。如犯罪嫌疑人刘某 (男,23岁)原系北京某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多次挪用公款16.2万元,用于个人吃喝玩乐等挥霍行为;又如挪用 公款710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犯罪时26岁),极力追求高级生活档次,衣服、首饰、娱乐消费的支出, 每每以几千元、上万元计。

  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不择手段。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当老板,成立自己的公司,自己没有资本又不甘逐 步积累,错误地理解了“胆子要大一些,步子要快一些”的含义,于是就做蛀虫蚀公款。如犯罪嫌疑人黄某(男, 26岁),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某糖业烟酒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将收回的货款24万余元予以截留,用于注册个人 公司;又如北京某寻呼台销售业务员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领走的价值49万余元的410台各型寻呼机占为己 有,开设了自己的两家销售门市;犯罪嫌疑人刘某挪用公款一部分给其兄使用,一部分用于自己与丈夫合开公司 的注册、经营。

  人生阅历浅薄,法律意识欠缺。有相当一部分不到30岁的年轻人,由于参加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经验不 足,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楚、深刻的思考和认识,我们称之为“生理上的成年人,心理上的未成年 人”,相对于“59岁现象”犯罪而言,他们犯罪前的思想斗争、犯罪动机比较单纯,带有偶然性。如中国水利水电 科学研究院某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给家人使用,起初还认为“自己是在尽孝道,是干正事,最 多是挪用,以后向领导说明一下,做做检讨,再把款还上就行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这足以表明其 思想的简单和法律意识的单保

  为家人解决困难。中国人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较重,亲人有求于己,总感觉责无旁贷,本来力所不能及,却 超越自己的能力范围去帮助家人,结果触犯了刑法。如犯罪嫌疑人江某就是因其父母、姐姐遭遇变故,债台高 筑,为帮家人,其将从财务借来的转帐支票私自套取现金占有,用假发票平帐,构成贪污;犯罪嫌疑人刘某之兄 刘江因做股票造成巨额亏损无力偿还,遂求在银行工作的刘某想办法,刘某起初还拒绝,但经不住再三的请求, 后将一中央单位在其代办所的存款挪用到其兄的户头上用于炒股,涉案金额7100万元。

  客观环境推波助澜

  社会不良风气助长了错误的人生观倾向。时下人们的观念中,尤其是被称为“新生代”、“新新生代”乃至“后 新生代”的青少年们的观念中,“款爷”、“款姐”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香车豪宅、歌舞桑拿的生活方式为许多人 所向往,总之,金钱本位的价值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追求;而理想信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观念却不 断弱化。当“26岁现象”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精神世界中,这两种观念发生严重倾斜时,为了实现“款爷”、“款姐” 般的生活方式,一些人便不择手段。

  单位忽视了对年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法律教育。在同样的大气候下,面对同样的诱惑和考验, 为什么有的人出污泥而不染,始终保持一身正气,有的人就腐化堕落呢?原因在于理想信念、人生观、世界观不 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同。前者面对金钱不忘奉公、正直、守法、廉洁,后者见着金钱就忘了理想信念、国法党 纪,一经诱惑便俯首称臣、沦为金钱的俘虏和奴隶。绝大多数单位把廉政教育工作重点放在有职务的领导干部和 临退休人员身上,对参加工作不久的国家工作人员侧重于业务培养,认为他们单纯、幼稚,而且权限较小,廉政 上不会出什么问题,而且大多数年轻人在工作之初表现积极上进,也容易使单位忽视对他们的警惕和教育。江 某、刘某都是大学毕业生,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深受领导器重和信任,如刘某已经被上级单位列为学院路分理处 主任的培养对象。

  规章制度不健全,部门监督制约不力。低龄国家工作人员大都智商较高,工作之后,能够很快地胜任业务, 同时也能在短时间内洞察到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一有时机就露出贪婪的本性。如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出纳员 陈某,见一笔美元接手时无人告知其如何处理,放在现金柜内长达一年多无人过问,而且未上帐,即拿回家中, 予以侵吞,此外,见财务审核不严,就通过涂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截留其他单位交来的供暖费等现金8万余 元,会计对涂改非常明显的痕迹没有发现;还有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见单位回款制度执行不力,即将业务款予以 挪用或贪污,甚至携款潜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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