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問題拖出禍
就以大嶼山居民的慢駛遊行事件爲例,董先生看到的是慢駛阻塞交通,影響其他市民;但是他沒有看到的是事件對居民的嚴重影響,沒有看到事件對居民的迫切性,也沒有看到事情已一拖再拖,還沒有解決的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居民走到街上、走到路上表達不滿、表達意願是正常不過的。像這樣緊急的行動、即時的行動,顯示的不是公安法的必要性,而是公安法的不合理;假若法例只需要通知警方、只需要短的通知時限如二十四小時,那整個行動便能順利進行,居民也毋須憂慮被打成非法集會,更不用憂慮與執法人員有任何衝突。像這樣的例子,不是說明了公安法有修改的必要嗎?
事實上在其他自由及開放的社會,造成交通阻塞或道路不暢通並不是限制公衆集會的理由;就以較早前石油價格暴漲,歐洲貨車司機堵塞公路抗議油價高企的事件爲例,歐洲各大城市的居民都面對生活上的不便,但他們並沒有抱怨司機,司機也沒有被指非法集會,因爲市民及政府都明白到,街頭是公民抗議的渠道、是公民集體表達意見的媒介,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只有走上街頭才能讓政府注意到明白到公衆的訴求。
口惠而實不至
我們希望政府明白,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不能是口惠而實不至的,而是要從根本做起,包括容許公民自由地選擇表達的時間、方式、渠道。現時的公安法卻在時間、方式及渠道上處處設限,並且對違反者處以極重的刑罰,最高爲監禁五年;像這樣的條例能不修改嗎?(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