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论:上街抗议是公民应有权利
 
2000年11月22日发表
 
【人民报讯】苹果日报22日社论:为了保住公安法赋予政府批准公众集会的权力,为了保住公安法阻吓公众以集会、游行表达意见的效力,特区政府高层包括特首董建华先生、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女士这几天都不断为公安法说尽好话,董先生甚至拿大屿山居民的慢驶游行导致阻塞交通为例子,以证明公安法的必要性。我们对于政府积极捍公安条例的做法并不感到奇怪,因为有权的人都不会轻易交出权力的,但我们认为政府拿出来的论据、例证,包括董先生提出的大屿山居民慢驶抗议都是不够说服力的甚至是弄巧反拙的。

拖问题拖出祸

就以大屿山居民的慢驶游行事件为例,董先生看到的是慢驶阻塞交通,影响其他市民;但是他没有看到的是事件对居民的严重影响,没有看到事件对居民的迫切性,也没有看到事情已一拖再拖,还没有解决的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走到街上、走到路上表达不满、表达意愿是正常不过的。像这样紧急的行动、即时的行动,显示的不是公安法的必要性,而是公安法的不合理;假若法例只需要通知警方、只需要短的通知时限如二十四小时,那整个行动便能顺利进行,居民也毋须忧虑被打成非法集会,更不用忧虑与执法人员有任何冲突。像这样的例子,不是说明了公安法有修改的必要吗?

事实上在其他自由及开放的社会,造成交通阻塞或道路不畅通并不是限制公众集会的理由;就以较早前石油价格暴涨,欧洲货车司机堵塞公路抗议油价高企的事件为例,欧洲各大城市的居民都面对生活上的不便,但他们并没有抱怨司机,司机也没有被指非法集会,因为市民及政府都明白到,街头是公民抗议的渠道、是公民集体表达意见的媒介,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只有走上街头才能让政府注意到明白到公众的诉求。

口惠而实不至

我们希望政府明白,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不能是口惠而实不至的,而是要从根本做起,包括容许公民自由地选择表达的时间、方式、渠道。现时的公安法却在时间、方式及渠道上处处设限,并且对违反者处以极重的刑罚,最高为监禁五年;像这样的条例能不修改吗?(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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