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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论:上街抗议是公民应有权利
拖问题拖出祸 就以大屿山居民的慢驶游行事件为例,董先生看到的是慢驶阻塞交通,影响其他市民;但是他没有看到的是事件对居民的严重影响,没有看到事件对居民的迫切性,也没有看到事情已一拖再拖,还没有解决的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走到街上、走到路上表达不满、表达意愿是正常不过的。像这样紧急的行动、即时的行动,显示的不是公安法的必要性,而是公安法的不合理;假若法例只需要通知警方、只需要短的通知时限如二十四小时,那整个行动便能顺利进行,居民也毋须忧虑被打成非法集会,更不用忧虑与执法人员有任何冲突。像这样的例子,不是说明了公安法有修改的必要吗? 事实上在其他自由及开放的社会,造成交通阻塞或道路不畅通并不是限制公众集会的理由;就以较早前石油价格暴涨,欧洲货车司机堵塞公路抗议油价高企的事件为例,欧洲各大城市的居民都面对生活上的不便,但他们并没有抱怨司机,司机也没有被指非法集会,因为市民及政府都明白到,街头是公民抗议的渠道、是公民集体表达意见的媒介,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只有走上街头才能让政府注意到明白到公众的诉求。 口惠而实不至 我们希望政府明白,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不能是口惠而实不至的,而是要从根本做起,包括容许公民自由地选择表达的时间、方式、渠道。现时的公安法却在时间、方式及渠道上处处设限,并且对违反者处以极重的刑罚,最高为监禁五年;像这样的条例能不修改吗?(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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