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院判决“遗忘”了13年“罪犯”,
 
2000年11月18日发表
 
【人民报讯】贪污犯“遗忘”在家里 被判13年未坐1天牢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判刑的罪犯应该到哪里去?只怕所有的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很蠢的问题———当然是被送进监狱服刑了。然而在河南省新乡市,一位被判刑13年的贪污犯,在判刑后却被“忘”在了家里,一步也没有踏进监狱的大门。为弄清这起离奇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者赴新乡进行了调查。

老人索要释放证明惊人奇案浮出水面

奇案之所以被发现,这个过程极具戏剧性。时间回溯到1999年的8月3日。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里,走进了一个70多岁的老人。老人说,他是13年前法院判的一个罪犯,当时派出所把他的户口销了,现在刑期满了,他想让法院给出个释放证明,好去派出所办户口。法院工作人员一听挺奇怪,就告诉他:

“释放证明是监狱发的,法院只管审判,可不管这个事儿,你应该到监狱去要,他们释放你,就应该给你释放证明。”

可是老人却说:“我就没有住过监,我向哪个监狱去要呢?”工作人员一听不敢相信:“不可能吧,你是不是被取保监外执行了?你在看守所住过吗?你到那里去问吧,把你的取保证明找出来。”

老人到看守所询问。因为已经过去了十几年,工作人员早已换了几茬,档案材料也很难查找,看守所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就问老人当时是谁给他办的取保,老人说是新乡市检察院。看守所就对老人说:“那你再到市检察院去查吧!”

老人又来到新乡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也觉得奇怪,就问当时案子是哪个法院判的。老人说是新乡县法院。市检察院的人就对他说,那肯定是新乡县检察院办的,又叫他去那里查。老人就又来到新乡县检察院。这一次,老人将事情的经过详细讲述了一下。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听后大吃一惊:这个当年被判刑13年的“贪污犯”,竟然被执法机关漏出了法网,判决生效后没有被投监蹲过一天!

判决之前取保候审判决之后无人问津

老人名叫和克亮,今年76岁。在1986年案发之前,和克亮原是新乡县农机公司的主管会计。一次他原来的女同事,原新乡市农机公司的退休人员崔来凤找到他,想借他手中的新乡县农机公司的银行账户走账,崔先把钱存上去,然后她做生意时再从上面逐步存取。开始的时候,崔来凤存存取取,账目总有盈余。可是后来一段时间,崔说她的一笔贷款要过几天才到,而她又急于进一批货,想向和克亮拆借新乡县农机公司的一些钱,她的钱马上就可以还回来补上。和克亮信以为真,便分几次将公款借给了崔来凤,总计达五六万元。谁知道后来崔来凤生意失败,钱亏了进去,和克亮找她几次,崔来凤也无法将钱如数补上,结果事情被检察机关发现并立案侦查。1985年8月2日,两个人因涉嫌贪污公款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起初,这个案件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足以在中院审理,遂又按照管辖权将案子交给了新乡县人民法院。

和克亮和崔来凤被逮捕后均被送进新乡市看守所看押。但和克亮当时已经61岁了,还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和心脏病,双腿几乎不能走路,心脏病也随时有突发的可能,所以几个月后看守所将情况报到了新乡市检察院,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关押。1986年2月3日,新乡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和克亮办理了取保手续,让其回家一边治病,一边等待法院的审判。

1986年7月4日,新乡县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和克亮和崔来凤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开庭审理时,崔来凤是被法警从看守所提到庭上的,而和克亮则是被自己的儿女用架子车拉去的。审判结束后,崔来凤被送回了看守所(看守所后来又将她送进了监狱,并在几年后因病去世),而和克亮又被儿女拉回了家。几天后,新乡县法院工作人员将判决书送到和克亮家,并询问其是否上诉。和克亮自觉判刑过重,但一则想到自己确有责任,二则又觉得自己风烛残年又数病缠身,只怕没天活头了,于是就当场表示不再上诉。县法院的工作人员便从此离去,不再过问。然而13年间,再无人过问他的情况。要说就这样下去,和克亮未被收监的事儿就永沉海底无人知晓了。可是因为当初和克亮案发时,当地派出所按规定将他的户籍销了,和克亮13年虽然生活上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却始终觉得自己是个没有户口的“罪犯”,于是等他算着自己刑期已满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998年的8月3日,他就到当地派出所要求为他重新办理户口。派出所的人要他拿出“释放证明”才给办,于是他就去找到了当初给他判刑的新乡县法院,才有了文章开头时的那一幕。他判刑13年未蹲一天监的事儿,也由此才浮出了水面。

渎职责任要追究谁负责任有争议

当初的主审法官丁女士却有自己的观点。丁女士表示她在得知这件事情后也很震惊。她向记者分析:在当时的法律条文中,只是说对于判处徒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人”的送达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法院没有将人送去也并不算错。新乡市看守所一位当初给和克亮填写档案材料的内勤李先生也有自己的观点。他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十分肯定地说他的当事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他分析认为:首先,看守所从性质上来说,实际上就相当于是个“仓库”,它的职责是保证送进来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投劳,却没有出去抓人的权力和职责。第二,“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没有同时将犯人交看守所的,看守所不予接收判决书”的法律规定,是1998年才有的,而在1986年,还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当时人没送来看守所收了和克亮的材料也并不算错。

另据悉,和克亮未被收监的渎职责任案,检察机关现在已侦查终结,将于近日对有关责任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钱江晚报》2000年11月08日
(转自木子网)(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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