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鸣华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介贿被判十四年
 
2000年11月1日发表
 
【人民报讯】据报道,经法院审理认定,陈鸣华在担任政和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30余人解决提拔、晋级、工作调动和工程承包等问题,从中受贿10.98万元及照相机一架。同时,陈鸣华为个人提升问题先后向县委原主要领导(已判刑)行贿3.5万元及美金600元。此外陈鸣华还为急于提拔的10余名干部牵线搭桥,从中介绍贿赂3.5万元、美金2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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