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护 辽宁警察涉嫌三项重罪而无罪
 
2000年10月14日发表
 
【人民报讯】《解放日报》14日报道:现在,锦州警察车贵宝的心情一定不错:14个月前被司法机关羁押的他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三项罪名;后历经种种变故,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两项罪名未被法院受理;“十一”前,仅以涉嫌敲诈勒索一项罪名被起诉的他又被法院判为无罪,遂被释放。

  那么,涉嫌三项罪的车贵宝如何最终变成了无罪?

  这起在锦州颇为知名的案件涉及两个警察与一个女人。两个警察分别是锦州市公安局干警车贵宝和锦州市公安局经侦处处长臧传彬;女人姓孙,是锦州市某房产开发部门负责人。

  案发是在1999年7月4日上午的锦州繁华商业街上的凌志制冷公司内,有上百人围观。当时情景按锦州市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所述:“被告人车贵宝路经锦州市凌志制冷公司门前时,见臧传彬在该公司买空调,孙某也在场,便闯入公司内与臧传彬厮打。”而按当时多名目击者所述,车贵宝当时曾持凶器对臧传彬进行威逼,至于究竟持何凶器目击者说法不一,而公安部门也未最终查实,故并未载入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公诉书。

  一名警察在众人围观之下殴打另一名警察,究竟为何?引人关注。随即,车贵宝的行为就解释了这个问题。按凌河区检察院的1999年11月18日的公诉书所述:“车贵宝上前殴打臧后,又回其家中取来螺丝刀,将臧乘坐的锦州市公安局经侦处的奥迪轿车公车四面划上‘臧传彬带小姘孙XX买空调’的字样。”很显然,车贵宝殴打臧传彬并毁坏公车是为孙某而来。那么,这三人之间又究竟有何关系?

  在车贵宝当众殴打臧传彬并毁坏臧乘坐公车的事件发生后,“臧传彬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被告人车贵宝抓获。”一审判决书语。有了司法机关的介入,事情的本来面目就一下子清晰了起来。

  原来“车贵宝作为有妇之夫与孙某曾有姘居关系,随后,车又怀疑孙某与臧传彬有两性关系后经当地纪检部门调查,臧传彬与孙某并无不正当关系。于是,车以威胁要挟的手段向臧传彬提出索要人民币2.6万元。臧传彬为息事宁人,无奈之下于1999年1月12日付给车贵宝1万元。”公诉书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还载有“车几次威逼臧讲清他与孙的关系,并几次向臧要钱,说是跟踪臧与孙行踪的费用,并讲臧传彬你拿钱买个教训。”也就是说,按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车贵宝之所以当众殴打臧传彬,系无中生有地怀疑臧传彬与孙某有染所致。

  另据公安、检察机关查实:1996年中旬,车贵宝私自将非法持有的虎头牌双管猎枪一支、猎枪子弹24发、五一式手枪子弹70发、六四式手枪子弹102发私藏在某仓库内。

  于是,涉嫌敲诈勒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涉嫌私藏枪支弹药便构成了检察机关起诉车贵宝的三大罪状。

  这样一起案情并非复杂的案件,但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却多生波澜:

  1999年9月16日,此案由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对车贵宝依法进行逮捕。

  1999年11月19日,凌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三项罪名对车贵宝提起公诉。

  1999年12月10日,凌河区检察院又主动撤回起诉。

  1999年12月24日,凌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但当天主动撤回。

  1999年12月27日,凌河区检察院又以三项罪名起诉,但第二天撤回。

  2000年1月4日,凌河区检察院再次以敲诈勒索罪这一项罪起诉。

  2000年1月24日,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0年2月23日,凌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两项罪名追加起诉。

  2000年2月29日,凌河区法院退回检察院的两项起诉。

  为何屡次起诉,屡次撤回?凌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及主要领导只是告诉记者:“不要问了。”

  对于今年2月23日的追加起诉,凌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高岩称,此举完全是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加起诉,完全合乎司法程序;而凌河区法院退回起诉是“什么理由也没有”。对此,凌河区法院院长李学民认为,是检察机关的反复起诉撤诉干扰了司法程序,因此当时才未对追加的起诉进行受理。

  经过几番周折,车贵宝终以一项罪被起诉。凌河区法院也终于在9月18日对车贵宝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经查,被告人车贵宝向臧传彬索要跟踪费,并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臧传彬于1999年1月12日主动到车贵宝家交付现金1万元整。从整个过程看,车贵宝没有对臧传彬进行敲诈的故意。”“综观本案实际情况,臧传彬主动将1万元现金送与车贵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贵宝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贵宝无罪。

  就这样,涉嫌三项罪的车贵宝在被关押了14个月后终重获自由。

  9月18日,就在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贵宝无罪的当天,凌河区检察院对这一判决进行了抗诉。在抗诉书中,检察院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在抗诉书中,载有车贵宝的下列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

  1997年12月3日,车贵宝打电话将臧传彬找到歌厅,用枪威逼臧传彬,让臧传彬拿钱。

  1997年12月3日,车贵宝多次打臧,让臧拿2.6万元,不给钱埋了你,打你,整死你,把小处长拿下来。

  1999年1月6日或8日,在臧传彬的办公室,证人韩国凡看见车贵宝在向臧要钱,不给钱处长就别想当。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车贵宝私下跟踪臧传彬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另悉,此案的一波三折已引起了省有关司法部门及司法监督部门的重视。文/老铁许刚现在,锦州警察车贵宝的心情一定不错:14个月前被司法机关羁押的他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三项罪名;后历经种种变故,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两项罪名未被法院受理;“十一”前,仅以涉嫌敲诈勒索一项罪名被起诉的他又被法院判为无罪,遂被释放。

  那么,涉嫌三项罪的车贵宝如何最终变成了无罪?

  这起在锦州颇为知名的案件涉及两个警察与一个女人。两个警察分别是锦州市公安局干警车贵宝和锦州市公安局经侦处处长臧传彬;女人姓孙,是锦州市某房产开发部门负责人。

  案发是在1999年7月4日上午的锦州繁华商业街上的凌志制冷公司内,有上百人围观。当时情景按锦州市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所述:“被告人车贵宝路经锦州市凌志制冷公司门前时,见臧传彬在该公司买空调,孙某也在场,便闯入公司内与臧传彬厮打。”而按当时多名目击者所述,车贵宝当时曾持凶器对臧传彬进行威逼,至于究竟持何凶器目击者说法不一,而公安部门也未最终查实,故并未载入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公诉书。

  一名警察在众人围观之下殴打另一名警察,究竟为何?引人关注。随即,车贵宝的行为就解释了这个问题。按凌河区检察院的1999年11月18日的公诉书所述:“车贵宝上前殴打臧后,又回其家中取来螺丝刀,将臧乘坐的锦州市公安局经侦处的奥迪轿车公车四面划上‘臧传彬带小姘孙XX买空调’的字样。”很显然,车贵宝殴打臧传彬并毁坏公车是为孙某而来。那么,这三人之间又究竟有何关系?

  在车贵宝当众殴打臧传彬并毁坏臧乘坐公车的事件发生后,“臧传彬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被告人车贵宝抓获。”一审判决书语。有了司法机关的介入,事情的本来面目就一下子清晰了起来。

  原来“车贵宝作为有妇之夫与孙某曾有姘居关系,随后,车又怀疑孙某与臧传彬有两性关系后经当地纪检部门调查,臧传彬与孙某并无不正当关系。于是,车以威胁要挟的手段向臧传彬提出索要人民币2.6万元。臧传彬为息事宁人,无奈之下于1999年1月12日付给车贵宝1万元。”公诉书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还载有“车几次威逼臧讲清他与孙的关系,并几次向臧要钱,说是跟踪臧与孙行踪的费用,并讲臧传彬你拿钱买个教训。”也就是说,按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车贵宝之所以当众殴打臧传彬,系无中生有地怀疑臧传彬与孙某有染所致。

  另据公安、检察机关查实:1996年中旬,车贵宝私自将非法持有的虎头牌双管猎枪一支、猎枪子弹24发、五一式手枪子弹70发、六四式手枪子弹102发私藏在某仓库内。

  于是,涉嫌敲诈勒索、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涉嫌私藏枪支弹药便构成了检察机关起诉车贵宝的三大罪状。

  这样一起案情并非复杂的案件,但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却多生波澜:

  1999年9月16日,此案由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对车贵宝依法进行逮捕。

  1999年11月19日,凌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三项罪名对车贵宝提起公诉。

  1999年12月10日,凌河区检察院又主动撤回起诉。

  1999年12月24日,凌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但当天主动撤回。

  1999年12月27日,凌河区检察院又以三项罪名起诉,但第二天撤回。

  2000年1月4日,凌河区检察院再次以敲诈勒索罪这一项罪起诉。

  2000年1月24日,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0年2月23日,凌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私藏枪支弹药两项罪名追加起诉。

  2000年2月29日,凌河区法院退回检察院的两项起诉。

  为何屡次起诉,屡次撤回?凌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及主要领导只是告诉记者:“不要问了。”

  对于今年2月23日的追加起诉,凌河区检察院的办案人高岩称,此举完全是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加起诉,完全合乎司法程序;而凌河区法院退回起诉是“什么理由也没有”。对此,凌河区法院院长李学民认为,是检察机关的反复起诉撤诉干扰了司法程序,因此当时才未对追加的起诉进行受理。

  经过几番周折,车贵宝终以一项罪被起诉。凌河区法院也终于在9月18日对车贵宝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经查,被告人车贵宝向臧传彬索要跟踪费,并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臧传彬于1999年1月12日主动到车贵宝家交付现金1万元整。从整个过程看,车贵宝没有对臧传彬进行敲诈的故意。”“综观本案实际情况,臧传彬主动将1万元现金送与车贵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贵宝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贵宝无罪。

  就这样,涉嫌三项罪的车贵宝在被关押了14个月后终重获自由。

  9月18日,就在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贵宝无罪的当天,凌河区检察院对这一判决进行了抗诉。在抗诉书中,检察院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在抗诉书中,载有车贵宝的下列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

  1997年12月3日,车贵宝打电话将臧传彬找到歌厅,用枪威逼臧传彬,让臧传彬拿钱。

  1997年12月3日,车贵宝多次打臧,让臧拿2.6万元,不给钱埋了你,打你,整死你,把小处长拿下来。

  1999年1月6日或8日,在臧传彬的办公室,证人韩国凡看见车贵宝在向臧要钱,不给钱处长就别想当。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车贵宝私下跟踪臧传彬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另悉,此案的一波三折已引起了省有关司法部门及司法监督部门的重视。(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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