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遣返案 法官令港府提交黑名單助裁決(圖)
 
2005年9月23日發表
 

香港高等法院昨日繼續審理2003年香港入境處強制武力遣返近80名
臺灣法輪功學員入境的司法覆核案。圖爲20日開庭第一天,數十名
聲援5名原告的法輪功學員,在金鐘的高院外靜坐、「發正念」,呼
籲港府與法庭還臺灣民衆一個人權公道。(大紀元記者吳璉宥攝)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記者林怡9月23日香港報導/港府強制遣返案昨日進入第三天的「證據提出」(Discovery)程序審理聆訊。對於被告的港府一方以所謂保安理由迴避提交實質的監察名單資料,法官夏正民嚴詞告誡被告所爲「荒謬」和「不理性」,並要求被告必須提交必要的資料,幫助法庭做出裁定。

原告人之一、臺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表示,主審法官夏正民對於被告律師馮華健反覆聲稱,港府拒絕臺灣原告入境的理由已全部寫在之前呈庭的入境處官員的證詞中,港府就是基於「保安理由」遣返原告的說法,表示完全無法接受。法官說明,依常理判斷,入境處不可能不給坐在櫃檯處理入境的官員任何指示(indication),而僅以「保安」一詞就給予櫃檯官員極大的裁量權(discretion)來作出遣返的決定,如果真是這樣,這個遣返決定是「完全不理性」的。

列監督名單必須有理據

法官反覆舉例向被告律師說明,法院不可能只憑港府僅僅提供一句話「保安理由」來審理這個事關違反人權的司法覆核案;並說明即使他目前不知道「監督名單」是什麼樣子,但是依常理判斷,理應有一些理由或指示說明爲何原告會被列入「監督名單」。法官要求被告必須提供更多的證據資料,說明入境官員在拒絕受過高等教育又沒有前科的原告入境,當時到底是依據什麼。他並舉例說明,如果這個保安理由是因爲原告是猶太人、吉卜賽人或學了10年法輪功的人,那就跟原告律師夏博義所指稱一樣,是基於宗教信仰相關的理由而拒絕入境,這就有違反基本人權的問題了。

朱婉琪說,儘管法官一再耐心的向被告律師說明,但是被告律師卻一再規避法官的要求及反覆表示就只有一個「保安理由」,沒有其它,終於引起法官不滿的說:我相信你們都已經聽了很厭煩,我剛才大概已經重覆的說了15遍了,我需要這些資料,你現在告訴我只有一個「保安理由」(security)的話,我是完全拒絕的。朱婉琪引述法官用了「荒謬」和「不理性」的字眼,告誡被告律師要注意到怎麼樣來協助一個法官作出正確的判斷,不能不理性地單用這麼有限的證據提出讓法官做判決。法官並要求被告律師要站在法官的立場設想,入境處必須提供一些必要的資料,供他作出司法覆核的裁判。

在昨日的公開聆訊上,很明顯的看到法官不滿政府律師的支吾其詞和不配合。朱婉琪說:「因爲法官表示,這個司法覆核案是一個有無宗教信仰歧視(religious discrimination)的人權案,雙方必須要提供足夠的資料給法院做判斷。」

在中午休庭前,馮華健聲稱港府高層臨時指示,說要提出另外一些官員的證詞作爲輔助,幫助法官來了解案件,並且明白拒絕提供更多的證據資料。由於新的證詞據稱需要時間準備,以致法官決定聆訊在中午暫停,押後至今天早上才繼續進行。爲爭取在今天結束這一階段的聆訊,法官同時決定今天提前在早上9時半開庭。

對於港府將要提交新證詞,原告律師則清楚的表明,被告律師直到現在才表示要另外提出一些所謂證詞,是港府企圖迴避提出具有直接證據力的、直接最相關、最有必要性的入境黑名單,這種作法,原告方面完全不能接受。

法官夏正民也提到,如果星期五被告律師提出港府的其它證詞,他將會一併考慮。朱婉琪強調,這並不等於說法庭不再需要原告所要求的有關黑名單的直接相關資料。

原告堅持索直接相關資料

原告律師夏博義強調,被告律師的其它證詞,絕對沒有辦法替代所謂的監督名單本身,因爲監督名單是原告學員被遣返的很明顯的依據,而且這樣的依據也在被告遞交的港府官員陳詞當中提到。既然港府也承認有這樣監督名單,而且依據監督名單來遣返臺灣法輪功學員的話,那麼基於什麼理由把原告的幾位法輪功學員放在監督名單上,是不是與爲他們的信仰的關係,對於本案將要裁決港府是否違反基本人權法及《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朱婉琪相信在今天的庭訊當中,法官將會聽到原告和被告律師,針對哪些證據有助於法官就本案來作出裁決,以及是否應該提出相關證據的文件,作出辯論。原告律師將就他所要求的資料、就本案的人權案關連性等等議題鋪陳理據,其中包括入境的監督名單,包括爲什麼拒絕持合法港籤而沒有犯罪記錄的學員入境,是誰及基於什麼理由來做成這樣一個監督名單,有沒有一般產生入境監督名單的準則,有沒有特別種類的監督名單,以及僅對某一羣人有這樣的入境限制的資料,等等。預料與案雙方會繼續展開庭辯。法庭最終必須決定,到底港府需要提供哪些原告要求的資料。

配合中共打壓違香港法治

原本9月21日結束的聆訊,到現在已經延展了兩天,今天應是「證據提出」聆訊的最後一天。朱婉琪說,如果不是基於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而遣返學員的,那它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所謂國家安全理由而遣返這些人?它的事實,它的根據,它的理由,它的資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如果今天港府有誠意說明這樣的問題的話,我們相信司法覆核案將很快進入實質審理的階段。現在看來,港府不願提供這方面的資料,因爲沒有人會願意提供自己的違法證據。但是,幾位原告還是希望港府能誠實的提供有關的資料,除了不造成法庭訴訟資源的浪費外,更要看到港府配合中共打壓法輪功的政策而做出遣返的決定,是不容於香港的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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