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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讓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他(多圖)
1776年的7月4日,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問世。《獨立宣言》向世界宣佈了美國這個年輕的獨立國家的立國之本和民族精神:人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天賦人權。 今天,當我們重溫托馬斯-傑弗遜的《獨立宣言》的時候,我們發現,這部兩百多年前的倡導人權自由的偉大著作,很好地詮釋了今天她的公民查爾斯-李堅持自由正義的行爲,從中也讓人們看到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違反人性的!非正義的! 傑弗遜說:「我們認爲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獨立宣言,1776) 近四年來,中國當局剝奪了數千萬法輪功學員的基本生存權利,將他們酷刑致死、任意拘留,用盡一切非人手段逼迫他們放棄一種以「真善忍」爲原則的信仰,而這種信仰使他們身體健康,頭腦冷靜,內心充滿博愛。 「法律...要求知道事實真相的人,爲了正義、爲了公衆利益和社會安全,應該將事實之真相公諸於世。當然,如果一個人知道了有人做錯了事併爲當事者隱瞞,那麼他就因此而成爲幫兇,理當受到同樣的處罰。」(托馬斯-傑弗遜: Virginia Board of Visitors Minutes, 1825)
「上帝在給予我們生命的同時也賦予了我們自由。強制的手可以摧毀生命和自由,但絕不能把這二者分開。」 (托馬斯-傑弗遜: Rights of British America, 1774) 江氏集團在對法輪功進行的迫害中,用盡邪惡手段,通過洗腦、勒索、酷刑來強迫學員放棄他們的信仰。然而法輪功學員從沒有用暴力來回報這些殘暴,他們永遠用平和的方式來捍衛自己的信仰自由,來抗議政府的鎮壓。 「正義的自由是依據我們與他人平等權力的權限之內的願望而產生的一種不可阻擋的行動。我沒有把『在法律的界限』加進去,因爲法律常常是暴君的意願,當它踐踏某個人的權力時,法律永遠代表着它個人的意志。」(托馬斯-傑弗遜:給Isaac H. Tiffany的信, 1819) 中國的江氏集團正是以其「暴君的意志」,利用法律在踐踏上億人的權力。它們從來沒有依據法律來對待法輪功學員,相反,卻顛倒司法程序,先立法後定罪,制定一些法律來使其對法輪功的鎮壓合法化。它們還禁止律師在法庭上爲學員辯護,它們還剝奪憲法賦予學員的基本權力。 而法輪功學員不反對中國政府,只是想和平地實踐的自己的信仰。
不同於傑弗遜的是,李祥春爲爭取正義自由正在經受着精神和軀體的雙重虐待。自從他被捕後,一直被強行觀看反法輪功的影片,他的《轉法輪》一書被沒收,他將在監獄裏與四個犯人一起渡過獨立日,每當他想煉功時,這四個犯人就會一擁而上毆打他。 查爾斯能夠做到這些,需要巨大的勇氣、慈悲和原則。 那麼托馬斯-傑弗遜會對此有何評價呢?我們可以想象出他會說什麼:「中國監獄是查爾斯最不應該呆的地方。讓他回家是我們的責任。」 注:李祥春於今年1月22日從美國乘飛機到達廣州機場後,被中國政府拘捕。中國政府指控他去年十月在江蘇揚州市試圖利用有線電視轉播法輪功內容。查爾斯後來被判刑三年,目前關押在南京監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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