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诉讼李鹏官司难成功
 
2000年9月2日发表
 
在美国对中国人大委员长李鹏提出民事诉讼的民运人士,是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的联邦法庭提出这个案子的。主要的依据是,美国拥有两项在世界上算是相当独特的法律:一个是1992年通过的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第二是1789年通过的外国人被害侵权赔偿法。

前者顾名思义,并不难以了解;后者简单地说,任何外国人都可以根据在世界任何地方受到的人权侵害,在美国提出民事控诉。

这次民运人士提出诉讼的理由是,在1989年,当时身为中国总理的李鹏下令在北京实施戒严、下令人民解放军进城,并且向学生和平民开枪。这个理由从美国的法律角度上来讲,是合乎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规定的。

过去成功诉讼案

过去也有过数次依据这些法律作出的判决。最近比较知名的案例是,在八月十号,纽约曼哈顿的一个陪审团裁决塞尔维亚前军事指挥官卡拉德兹奇必须赔偿七亿四千五百万美元,给那些在92年波斯尼亚战争时期被他指挥的塞尔维亚士兵强奸和酷刑对待的妇女。

美国当初订立外国人侵权被害赔偿法的宗旨,是在保护受到政治迫害的他国异见人士,让他们不会在美国境内继续受到迫害。以往亚洲的已故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也曾经被菲律宾异见人士的民事控告。

根据国际法律,除了刑事案件发生国家之外,其他任何国家对同一刑事案件并不具有审判权。因此美国的这个法律只适用于民事诉讼,也就是,只限于审理索赔案件。另外,由于依据的是美国法律,因此送交民事控告书的地点必须是美国领土,而且只有在被告身在美国领土内时,才能够执行判决。

联合国不属美国领土

在这里就引发了一个法律的技术问题。那就是,虽然李鹏是身在美国纽约,但是他是应联合国的邀请,参加联合国主办的世界议长大会。从外交惯例和联合国成立章程来看,从技术上来讲,李鹏其实身在联合国。

虽然送交地点是李鹏下榻的酒店,的确是属于美国领土,但是由于是应联合国之邀,李鹏并不需要美国签证,而且根据外交惯例,李鹏享有外交豁免权。

没有实质作用

因此有部分的美国外交人士和法律人士认为,民运人士的作法只是制造了噪音,并没有实质作用。此外,民事官司的效力不比国际引渡要求,因此他们并不认为李鹏会面临像智利前军事领导人皮诺切特将军一般,被软禁等待判决的局面。

不过根据报导,中国方面已经表示对民运人士的作法不予理会。因此未来开庭的话,似乎将是缺席审判。照美国的法律,未来判决会有利于民运人士。

至于民运人士方面,则告诉BBC说,他们要求的是李鹏担负起六四天安门事件的法律责任,而且他们是在死难者家属多次在中国境内法庭提出控告无效之后,才在美国法庭提出这次控诉、为死者讨一个公道的。

就李鹏方面来讲,他可以有二十天的时间,就这件案子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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