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8月18日晚,被害人劉珊華在下班回家途中失蹤,同年8月27日晚發現被殺害於南昌市青山湖遊樂場大門左側水溝內。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將戴龍全、戴隆璽、蔡海雪、趙敬平列爲嫌疑人,並分別將他們抓獲歸案。
1995年5月31日,南昌市檢察院以他們犯故意殺人罪向南昌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4月17日,南昌中院認定他們犯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戴龍全、戴隆璽、蔡海雪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趙敬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戴龍全等4人不服,提出上訴。同年9月22日,江西省高級法院經調卷審查後發現事實、證據等存在四方面重大問題。爲此,撤消了南昌中院原來的判決,發回重審。後來,南昌中院作出最終判決,認爲檢察機關指控戴龍全等4人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宣告無罪。
1999年4月19日,戴全龍等4人據此向南昌市檢察院和南昌市中院提出賠償申請,均被駁回。於是,戴龍全等4人向江西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江西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後認爲,此案重審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戴龍全等4人無罪,戴龍全等4位賠償請求人就依法取得了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因而,該賠償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決定,國家賠償金額按照1998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戴龍全被錯誤關押1623天,應獲賠償47781.12元,戴隆璽、蔡海雪、趙敬平3人均被關押1628天,各獲賠償47928.32元。上述賠償金由南昌市檢察院和南昌市中院各承擔一半。
日前,總數爲191566.08元人民幣已全部到達4位農民的手中。至此,這起長達5年的錯誤關押並曾經被判死緩、無期徒刑的冤案終於有了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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