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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名词:“制度性腐败”
 
2000年12月6日发表
 
【人民报讯】厦门远华案将当代中国的腐败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一个新的腐败名词:“制度性腐败”出现在世人面前,它使人震惊,使人可怕,使人窒息。

  所谓“制度性腐败”,指的是某个地区的一些权贵通过权力性结伙的方式,利用已有的组织建成一个跨系统、跨行业、跨省市,实施境内外勾结,对社会财富实施疯狂掠夺的一种体系内的腐败。

  “制度性腐败”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腐败分子巧妙地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如现行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等)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腐败服务,因而简单、方便而且“高效”。因为都是在制度内的腐败,还安全而不用冒多大的风险,因而腐败的金额一个个都是天文数字。譬如,湛江腐败案为100多亿之巨、厦门远华案中的走私物品高达530亿元,偷税漏税300亿元。这就是“制度性腐败”的“优越性”,既保证了腐败分子能在短期内就能攫取巨大的财富(厦门的作案时间是从1996年开始的),同时腐败的暴利又反过来加速了“制度性腐败”的发展。

  “制度性腐败”的重要组织特征是各口都有重要权贵把持,分工严密,上下有序,腐败一条龙,“清一色”,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腐败势力。这股腐败势力既有来自“红道”(即制度内)的纵容,也有来自“黑道”(腐败恶势力)的支持。以厦门远华案来说,卷入到这一案的权势人物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钱、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等,真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腐败势力会在权贵的支持、纵容下,利用它用腐败得来的经济实力,千方百计向当地的各种“公权”渗透,甚至通过赎买手段将一些“公权”变成“私权”,因而在地方上就很容易地形成一股看不见但时刻能感觉得到的腐败恶势力。在厦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都能感觉到所谓“远华影响”,远华集团、远华影视城、远华足球队、88层远华大厦……到处都有远华两字,到处都烙上了远华的痕迹,腐败恶势力的影响,在厦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制度性腐败”会使制度内的所有监督都会变得无效。在湛江、厦门案发之前,当地的那些制度内的监督制度都应该说是完整的、具全的,但是面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它不过是权力机构内的一个必需的装饰品,一件装装门面的摆设物。面对猖獗的腐败恶势力,面对执法部门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的现实,谁敢去监督?谁又能去监督?若没有中央的强烈干预,那么,谁想要依靠当地制度内的监督体系去监督,那简直是天方夜谭,是一种美妙的神话了。

  “制度性腐败”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然而它的最终后果更为可怕:它使某个地方政权的性质发生蜕变,使政权为一小撮腐败分子把持,从红色的人民政权变成了黑色的腐败政权。而且,政权的这种蜕变是舒舒服服的变,是慢慢地、和平的变,是不流血的变、是将公权变成了私权的变。变的结果是什么?将当地的政权最终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于是,我就不由自主地记起了毛泽东同志的一段话:“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为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所以,从本质上说,“制度性腐败”是一种真正的、实实在在的和平演变。

  所以,我们必须从新的高度去认识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的含义。

  所以,湛江、厦门的地方性政权的一度蜕变,真还说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不是用来吓吓人的,而是极其现实的。

  当然,当我们谈到这种“制度性腐败”的特点时还得指出,这种“制度性腐败”不是“整体性”的,而是“局部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去战胜“局部性的制度性腐败”。湛江、厦门两大案的被彻底曝光、揭露,不仅仅体现的是党在反腐败方面的决心和信心,而且更重要的体现了我们“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谁搞腐败,不管腐败分子的权势是多么地大,多么地厉害,共产党必将彻底地将其查处。

  厦门案件不仅仅给我们提出了“制度性腐败”的一系列新特点,不仅仅给我们提出了“制度性腐败”会使地方性政权发生局部性蜕变的可怕后果,更重要的是为我们提出了许多过去没有提出的新课题:即如何防止这种性质的“制度性腐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性措施”去防止“制度性腐败”?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系统工程去纠正地方权力的“局部性蜕变”? 转自<辽宁日报>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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