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案死刑犯 财产全部没收
 
2000年11月9日发表
 
【人民报讯】大纪元报导,在中国厦门“远华案”的一审中,因接受贿赂、协助赖昌星走私集团犯罪等罪名成立而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者,包括以下几名要犯:

  *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他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140万7000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他包养情妇;在案发后还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法院指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他是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4万多元;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还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他是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5万多元。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他是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并有491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他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874万多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有关犯罪证据。

  *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他收受贿赂人民币129万多元,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并参与销毁、藏匿犯罪证据。

  而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因勾结走私进口成品油,收受赖昌星贿赂,与黄克臻、陈文远等骨干分子本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另外,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因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近46万元,并有近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昌星兄弟逃过死罪

  赖昌星的哥哥赖水强和弟弟赖昌图,因有坦白交代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逃过死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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