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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雨心: 国籍与人权
 
2000年11月28日发表
 
【人民报讯】国籍制度的本质是种族隔离。有了种族隔离,必然就有种族歧视和种族压迫。由国籍制度构成的种族隔离,是当今世界各国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主要根源,是世界各国贫富差距难以缩小,甚至日益扩大的主要根源,是现有的不公正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主要根源,是各国间军备竞赛以及战争的主要根源。

国籍制度的本质是奴隶制。当今的国籍制度还不仅仅是种族隔离制度,国籍制度实际上带有奴隶制的特征,即,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制确定了奴隶对于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奴隶主拥有奴隶的主权。国籍制度确定了人民对于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国家拥有人民的主权。以前叫“奴隶”,现在叫“公民”。国家(或管理国籍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充当了奴隶主的角色,尽管在民主国家这个奴隶主形式上是由奴隶们推举出来的。(按官方的经典说法:受人民拥戴,大禹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这样说来,第一届夏政府是货真价实的奴隶制民主政府。听起来别扭?但是这是按官方的说法经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当然,这不是本作者的观点。本作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本就未曾有过“奴隶制社会”)。

在当今的国籍制度下,老百姓走亲戚,回娘家,家庭成员彼此探访都必须经两国政府批准,否则,就走不成亲戚,回不成娘家,甚至父母子女都不得见面。这样的情形,只有奴隶制社会的奴隶才会碰到。只有奴隶探亲访友才需要(双方的奴隶主)批准。对于自由民,这种限制是不可想象的。

国籍制度的本质是战争。一方面,种族隔离是当今世界军备竞赛以及爆发战争的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原因,另一方面,奴隶制又使得国家能最方便地进行战争和战争准备,而不必顾虑诸如效忠以及分辨敌我等问题。就象奴隶有义务效忠奴隶主一样,公民有义务效忠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国家。就象奴隶有义务为奴隶主打仗一样,公民有义务为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国家打仗。履行这种义务,在奴隶制社会,是奴隶的道德,在当今的国家,是公民的道德。这其中的对应是显而易见的。

人权的内容比较多,大致上可以将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上层人权”两类。基本人权包含的主要是“自由”;上层人权包含的主要是“民主”。“自由”,简单地讲,就是个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预的权利;“民主”,简单地讲,就是个人干预他人(或政府)的权利。除了民主,自由外,人权还包含一些其它的东西。民主和自由说的无非就是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若社会只有一种相互作用(规则),那就是一元社会;若社会存在一种以上的相互作用(规则),那就是多元社会。若,这些相互作用规则是完全以明确的条文规定的,那就是法制。

本文涉及的只是基本人权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人人生而平等。简言之,就是人权普遍性原则。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便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说的也就是人权普遍性原则。讲人权,必须首先承认人权普遍性原则。当今的国籍制度坏就坏在对基本人权的侵犯。在当今的国籍制度下,实际上就没有人权普遍性原则,也就谈不到人权。要谈人权,首先就要谈如何废除当今的国籍制度。

奴隶制中,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来源大致上有:世袭,即,所谓“家生的”奴隶,和归化,即,买来的,或抢来的奴隶,两种。当今国籍制度中,人民对于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来源大致上也是这两种:即,世袭的公民和归化来的公民。《拜步经》(Bible)中叙述阿伯拉罕出去打仗时说:带了多少多少“家生的奴隶”,那意思就是说:带了多少“嫡系部队”。与此类似,当今的国家也是区别对待家生的公民和归化来的公民。当年美日开战,就是把日人美国公民关了起来。说起来日人不平,其实是少见多怪。李文和不也照样也先关起来再说?奴隶制向来如此。

不过,毕竟是“文明”人了,真的关错了,会有道歉,还可能再加陪几个钱。你还有什么可抱怨的呢?不过,道歉归道歉,下次要关的时候,不由分说,还是照关不误。关你,是因为现世的利益需要关你。等把现世的利益拿到手了后,开始担心因为坏事做的太多而日后灵魂上不了天堂时,再来道歉,赔偿。最多从到手的现世的利益中回吐一点,便可把精神负担一卸而空,那自我感觉比没干过坏事的人还好。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都照顾到了。如此,怎能活的不潇洒呢?“野蛮”人的效率就没有那么高,或是为了地上的利益损失了天上的利益,或是为了天上的利益损失了地上的利益。“进亦忧,退亦忧”,“何时而乐耶”?

“野蛮”人必须提高效率,才能和“文明”人打交道。对于中国人而言,要同时照顾到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其实是最方便的。与西洋人不同,中国人有条件不需要做坏事就能把这些利益照顾到。凭什么?简单地讲,就凭人多!中国人民的利益往往就是人类的利益。因此,中国人具有对于西洋人的天然的道德优势。只要讲人权,讲人人生而平等,而不是讲炮舰,导弹,核炸弹,中国人就“总是有理”,当然,得会讲才行。中国人只要举起人权和反种族隔离的旗子,西洋人的道德优越感就荡然无存。具体地讲,要将废除当今的国籍制度作为建立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基础,要将三项基本人权,即,旅行自由,谋生自由,迁徙自由,作为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西方的基本的人权求诉。在人权和反种族隔离的旗子下,要求与西方各国互免签证,互免“工卡”,互免“绿卡”,以保障中西各国人民的基本的人权的实现。这样,对于中国人而言,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本就同时照顾到了。对于西洋人而言,必须在地上的利益和天上的利益之间做选择,还会有享受道德优越感的潇洒吗?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秩序下,中国和中国人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须废除当今的国籍制度(严格的讲,是废除当今国籍制度的种族隔离和奴隶制的功能),以在更高道德标准上建立人类新文明及相应的国际社会新秩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说白了,无非就是:种族隔离制度和奴隶制神圣不可侵犯,其道德境界比横行霸道的殖民主义是高许多,但是,其道德境界却比“人权高于主权”低,尽管西方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有打着人权的旗帜做坏事的虚伪的一面。其实,西洋人本来是不会,也不敢打这人权的旗帜。完全是因为中国政府在道德上没有追求,才衬托出了西洋人虚幻的道德优越感。正是西洋人虚幻的道德优越感才使得西洋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也只有西洋狂妄无知之极的小人才会提出这样的口号。这一口号其实正好显示出西洋人人权意识的狭隘和道德境界的局限。

其实,国家对于公民的“主权”根本就是奴隶制的概念。在人权的原则下,国家根本不拥有对于公民的主权,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的主权是非法的。国家最多只拥有对于公民的“治权”。退一步讲,即使国家和公民通过相互自愿地订立“契约”的方式,使国家合法地拥有了对于公民主权(这相当于奴隶的卖身);国家和公民还是不能依据他们之间的“契约”来确定国家对于公民的子女的主权。待这样的公民的子女成人后,国家必须和他们相互自愿地另订“契约”,才有可能取得对于他们(新一代公民)的合法主权。不经过这样的手续,国家对于公民的主权就是非法的。当今世界各国没有办这样的手续,因此,当今国家对于公民因“世袭”而来的主权,在人权的概念下,都是非法的。

卢梭的人权思想既包括了“人生而自由”,又包括了“主权在民”;前者是自由,后者是民主。然而,自由和民主是两件彼此有内在冲突的东西。卢梭的“主权在民”的概念本身的逻辑又不甚清楚。卢梭的逻辑仿佛是:只要政府的主权在民,那么,人民的主权也就在政府。这样的逻辑是不正确的。其实,若个人的主权是属于个人的,那么,政府不论是以怎样的方式组成或运作,都不应该,也不可能再拥有个人的主权。卢梭大概可算是世界几百年才出一个的天才。其著作的读者的智力大概少有高过他的了,因此,其读者的思想混乱也就可想而知了。法国人终于在民主的问题上走火入魔。一次又一次地革命,其思想意识上的动机都是为了追求至善至美的,真正的民主。共产主义也是这样才在法国诞生的。

国家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主权”其实也是非法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都是“天生”的之物,并非“人造”的东西,从法理上讲,国家主权从何而来?人只能对“人造”的东西拥有主权。严格地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主权是造物主的。国家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最多也只能拥有“治权”。因此,现在所说的“国家主权”,无论对人民还是对国土,都是错误的概念,应该用“国家治权”的概念来代替。

既然国籍制度本质上是种族隔离加奴隶制,由国籍而来的对国家,民族的(强制)认同,在道德上也就没有可取之处。一个人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是个人信仰。在人权的原则下,个人信仰自由。譬如华人,不论是中国籍的华人,还是其它国籍的华人,都可以认同中国和中华民族。其它国籍的华人认同中国和中华民族,而不认同其国籍所在的国家和其主体民族,在道德上没有任何不当之处。同样的,不论是中国籍的华人,还是其它国籍的华人不认同中国和中华民族而认同其它国家和民族,在道德上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或是有人同时认同几个国家和民族,或是不认同任何国家和民族,也都无不可。这些都是信仰自由范围内的事,岂能根据国籍来强制?因人身依附关系而来的效忠,是奴隶的道德,不是自由民的道德。相对守法才是自由民的道德,而自由民的效忠是由其信仰而来的。有些人仅仅因为国籍的变更,而觉的在道德上有必要相应地变更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的认同,这等于是舍自由民的道德不用,反而去追求奴隶的道德。愚蠢可笑。(本文中的“中国人”指的是所有认同中华民族的华人,并不是指中国籍的华人。本作者认为,“中国人”的说法含义常常不清,不如“华人”的说法好)。

爱国主义也应该建立在伸张人权的基础上,否则,也就成了种族主义的一种,也就在道德上没有可取之处。盼望中华复兴是正义的期盼。因为占人类人口约四分之一的中国人的痛苦,就是人类的痛苦,没有中国人的幸福,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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