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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卫生局统一收回扣 改革还是受贿?
 
2000年10月17日发表
 
【人民报讯】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医务人员个人收取回扣,这事屡见不鲜;医院收取回扣,也不足为奇。但如果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回扣,这事可就不一般了。天津市南开区就发生了一起卫生局统一管理收取回扣案。

  1999年9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某药材公司和某药材批发部以“宣传费”和“让利”的名义,给付南开区卫生局大量的5%以外的票外回扣款。

  南开工商分局立案调查后发现,这笔回扣款全部进入南开区卫生局自立的“药品统筹分拨站”帐目上。据查,1995年4月,南开区卫生局立了“药品统筹分拨管理委员会”,下设“分拨站”。

  “分拨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南开区卫生局所属各医院的药品集中采购及分拨,并代表各医院集中收取药品销售部门的5%以外的票外回扣款,把原来流入医药代表和医生等个人口袋中的“暗扣”变为“明扣”。

  据南开区卫生局提供给有关方面及南开工商分局的资料表明,“分拨站”成立5年,总计收受27个药品销售部门的票外回扣款1750万元。

  药价一分都没降

  南开工商分局的调查结果显示,这1750万元,不但一分钱也没用在冲减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民上,更没上缴国家财政,而是将所有回扣款用于返还基层、卫生局截留和“分拨站”的费用上。

  是改革还是受贿

  南开区卫生局有关人员认为,其所收的“让利”款弥补了经费不足,没有落入个人腰包,不算违法。对药品回扣实行严格管理是改革。

  天津市工商局南开分局经检科在给上级的一份说明材料中写到:“我们不否认,卫生局成立‘分拨站’集中购药在防止个人犯罪、防止伪劣假药进入医院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规定的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是违法的,数额巨大会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卫生局是将个人收受的回扣转化成单位收受回扣、个人违法转化成单位违法、个人犯罪转化成单位犯罪,既涉嫌单位受贿,又触犯了刑律。”

  9月11日,南开工商分局办案人员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们已接到有关方面的通知,不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据了解,这个通知还要求他们停止查办此案,将案件交区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审理。(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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